——市民文明出行基本守则
机动车“五不准”
1、 不准闯红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
2、 不准酒后驾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
3、 不准与非机动车、行人争道抢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47条)
4、 不准随意调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
5、 不准乱停乱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
非机动车“五不准”
1、 红灯时不准越线停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
2、 不准随意横穿马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38条)
3、 不准在快车道内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57条)
4、 不准骑自行车带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石家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28条第7项))
5、 不准乱停乱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
行人“五不准”
1、 不准闯红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62条)
2、 不准随意横穿马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
3、 不准跨越隔离护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
4、 不准在车行道上行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61条)
5、 不准在车行道上追逐打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