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的有关材料
2004/12/27 10:31:00




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



鉴定办法和鉴定标准 


 


为贯彻落实《教育法》有关规定,根据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96年初,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确立了省 “九五”教育科学重点课题116项,青年专项课题39项,一般课题171项;1998年另行审批了若干项重点和一般课题。在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市教研室(所)和有关高校科研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部分课题已形成终结性成果。为使教育科研成果在教育改草、教育发展和教育决策中充分发挥作用,达到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上水平的目的,特制订本鉴定办法和鉴定标准。 


一、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办法 


(一)凡列入河北教育科学规划立项的课题,均应进行鉴定、验收。对其课题研究是否完成预定任务、课题研究成果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做出结论和评价。 


(二)规划课题形成终结性成果后,该课题主持人应及时向省规划办提交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获省规划办批准后,再将研究(实验)报告和其它教育产品(论文、专著、教育软件、其它相关材料)名单报省规划办。研究报告包含以下部分: 


1、对所研究问题的陈述; 


2、有关文献的综述; 


3、方法或步骤; 


4、结果或结论; 


5、建议和启示。 


(三)列入省教委级重点课题或省属高等院校承担的一般、青年专项课题的研究成果由省规划办组织鉴定。鉴定组有关专家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邀请,并经省规划办认可。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有关准备工作。其他青年专项课题和一般课题的研究成果,由所在市教育科研、教研部门组织鉴定,但鉴定组成员须经省规划办认可并给予指导,且非本地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各类课题研究成果组织鉴定时,违邀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参加。 


(四)鉴定组一般由5或7人组成,成员需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鉴定采用现场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种方式。在专家评议的基础上按《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办法和鉴定标准》对照每一指标,给予相应的评价,鉴定组负责人最后签署意见。 


鉴定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形成集体鉴定意见后填写《成果鉴定书》。 


(五)鉴定完成后,由省规划办或各市教育科研、教研部门将结果书面通知课题主持人及所在单位。 


(六)鉴定所需费用由主持人所在单位提供。 


(七)省教委级规划立项课题参加省教委级成果评奖可不经市级初评,由主持人所在单位推荐后直接上报主办单位。 


(八)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作为课题主持人或课题组成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参加优秀成果评选的依据。 


省规划办定期通过新闻媒介公布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予以宣传、介绍或通过组织现场观摩进行示范性推广,并向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提出推广建议。按教育部、省政府有关评奖规定,推荐经过鉴定的优秀成果参加评奖。 


二、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标准 


本标准共有5大项,每大项中各有2-4个小项,各小项分别列出A-D4个等级。 


(一)教育科研成果的科学性 


1.提出所研究的问题 


A.有充分的教育理论或教育实践的依据,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B.有较充分的教育理论或教育实践的依据,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C.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或教育实践的依据和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D.缺乏教育理论或教育实践的依据,无研究价值。 


2.研究的计划、方法、资料 


A.研究计划周密、方法科学、资料准确可靠。 


B.研究计划较周密、方法较科学、资料较可靠。 


C.研究计划欠周密、方法尚可靠,部分资料不全。 


D.研究计划有漏洞、方法不可靠,缺主要资料。 


3.研究过程中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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